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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小元和小阳都是某中学的学生。一天打完球后,小阳因为衣服脏了,借走了小元的校服。第二天,在操场上自由活动时,小元向小阳索要之前借给他的校服,言语间小元开了小阳的玩笑,小阳一时难堪竟不同意归还校服了。小元不以为意继续开小阳玩笑,还戳了小阳几下。小阳一时恼羞成怒一拳打在小元的脸上,小元被打倒在地。负责操场的两位老师立刻将两人分开,先让小元到学校医务室治疗,并同时通知双方家长到学校。当晚,双方家长将小元送往医院检查治疗,小阳母亲支付了小元的全部医疗费用。小元将小阳、该学校一并诉至法院,要求两方赔礼道歉,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。法院判决小阳向小元赔礼道歉,并赔偿交通费、营养费、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000元。

 

  评析: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本案中,小元、小阳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小阳将小元面部打伤,小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因小元、小阳是在当日自由活动时间在操场上发生的打斗,该学校老师及时赶到现场,将小元带到校医务室先行治疗,并通知双方家长将小元送往医院进行治疗,该校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,无需就小元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。就损害赔偿一节,小元花费的医疗费已由小阳支付。因小阳将小元的面部打伤,势必给小元造成心理及精神上的痛苦,故小阳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小元进行必要的精神抚慰。(稿件来源: 山东工人报,作者:一鹤)